不授予对象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授予学位程序
1、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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